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文件通知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籍测量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02 21:23   点击数: [关闭]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产籍测量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籍测量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测量,是指运用测量技术和手段,调查和测量房屋的自然状态、权属状态等内容的专业测量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产籍测量管理工作;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籍测量工作;省辖市、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籍测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产籍测量必须遵守《房产测量规范》,服务于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房屋产籍测量
第六条 房屋产籍测量分房产基础测量和房产项目测量。房产基础测量是指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城市建设提供房屋基础数据和房产图所开展的测量活动。房产图包括房产分幅平面图、房产分丘平面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产项目测量是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权属登记或房产纠纷房产分丘平面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屋面积和界址等数据所开展的测量活动。
第七条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房产基础测量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委托房地产测量单位进行房产基础测量,并签订委托合同。房地产测量单位应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开展房屋权属调查,进行房产图测绘,并出具房产基础测量报告书。房产基础测量报告书由委托方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组织验收。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的,房屋权利人应委托房地产测量单位进行房产项目测量,并签订委托合同: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需要更改房产图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所权变更登记;(三)抵押房屋中部分面积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房地产测量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开展房屋权属调查,进行房产分丘平面图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计算房屋面积,并出具房产项目测量报告书。在房产项目测量中,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应计算为建筑面积;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应计算为另计建筑面积,并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中示明。
第十一条 房产项目测量报告书须经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其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才能作为房屋权属证书上的附图使用,其建筑面积方可被采用载入房屋要权属证书上建筑面积栏目。
 
第三章 房屋产籍测量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测量单位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籍测量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房屋产籍测量业务。
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产籍测量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相应数量的注册资金及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三)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及档案管理制度;(五)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产测量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各等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房屋产籍测量资质标准:
1、单位职工中有测量或工民建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15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持有专业培训上岗证;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3、拥有J2级以上经纬仪3台以上,测距仪2台以上,全站型速测仪1台以上,其它测量仪器配套齐全;
4、拥有注册资金100万以上,承担房屋产籍测量业务三年以上,具备独立完成40平方公里以上城市房产基础测量的作业能力。
(二)二级房屋产籍测量资质标准:
1、单位职工中有测量或工民建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有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10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持有专业培训上岗证;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3、拥有J2级以上经纬仪2台以上,测距仪1台以上,其它测量仪器配套齐全;
4、拥有注册资金50万以上,承担房屋产籍测量业务二年以上,具备独立完成20平方公里以上城市房产基础测量的作业能力。
(三)三级房屋产籍测量资质标准:
1、单位职工中有测量或工民建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2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持有专业培训上岗证;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3、拥有J2级以上经纬仪1台以上,测距仪1台以上,其它测量仪器配套
齐全
4、拥有注册资金20万以上,具备独立完成房地产项目测量的作业能力。
第十五条 承担业务范围一、二级房屋产籍测量资质的房地产测量单位可
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房屋产籍测量业务。三级房屋产籍测量资质的房地产测量单位可在注册地所在的市、县承担房产、项目测量业务。房地产测量单位跨区域承担房屋产籍测量业务时,施测前应到业务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产籍测量资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 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 验资报告;(三)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聘任文件;(四)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查合格证书;(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上岗证书;(六)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七)反映申请单位技术成果的资料及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房屋产籍测量资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颁发《房屋产籍测量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籍测量资质年检公告制度。房地产测量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年检。对不申请年检的,视同自愿放弃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房屋产籍测量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房地产测量单位具备上一级资质标准的条件,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升级。
 
第四章 房屋产籍测量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于房地产管理的房屋产籍测量成果须经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收或确认后方可纳入房屋产籍档案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经验收或确认的房屋产籍测量成果。对已经验收或确认的房屋产籍测量成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使房屋产籍档案与房屋现状保持一致,并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和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况及时实施变更测量。房屋权属登记中房产分丘平面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发生变化的,应在登记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相应的变更测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产籍测量参照本办法执行。城市
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产籍测量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
下一篇: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Copyright © 广东省招商网 www.gdbip.org.cn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