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通〔2017〕2号
为整合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3〕1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益阳大道2号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益阳大道2号地项目。
二、征收范围:益阳大道西路口南侧,益阳大道2号地块原益阳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办公楼、住宅楼、商业铺面和附属房屋。
房屋产权测量图幅号:61.50-84.25 4丘 3栋
三、征收时间: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六、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令第268号、市政府令〔2013〕1号和《益阳大道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