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3]1号)的规定,结合相关实际情况,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 征收范围
益阳大道西路口南侧,益阳大道2号地块原益阳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益阳市城市客运稽查大队办公楼和益阳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职工住宅楼与非住宅。
房屋产权图幅号:61.50-84.25 4丘 3栋
二、征收实施时间
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5月20日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以上两种补偿方式中,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原则上只进行货币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方案公布后7日内,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益阳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和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补偿方式和内容
(一)住宅的补偿方式和内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内容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被征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购房和寻房补助费,符合条件的还给予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内容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面积上实行征一补一点一,互不找补差价。补偿内容包括调换一套面积是被征收房屋1.1倍的住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符合条件的还给予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被征收人要求调整楼次的,应支付合理的楼屋差价。
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1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1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办妥“两证”,并承担办证税费,但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两证”,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时,应为其办好“两证”,其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本次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分为现房调换和期房调换。
现房调换地点位于“银海御苑” 住宅小区,1至4号楼,楼屋为12至17层,户型为二房二厅(面积:88平方米、92平方米、93平方米、94平方米、96平方米、),三房二厅(面积:120平方米、126平方米),四房二厅(面积:140平方米) 期房调换地点为在原址按规划要求建设,具体户型和面积尚未确定。
(二)非住宅的补偿方式和内容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只进行货币补偿,其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被征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符合条件的还给予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造成非住宅房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购房和寻房补助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情况,通过市场评估确定。包括空调、网络、太阳能、燃气、水、电等发生性移装费用。
(二)搬迁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搬迁费为10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10元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对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和相关评估确定;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其实际价值;对已废弃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暂无现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6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按10元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给征收部门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三个的临时安置费。 本补偿方案不提供临时安置房,采用货币临时安置,临时安置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半年。
(四)购房和寻房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5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购房补助和每户8000元的寻房补助。
(五)按期签订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2017年5月20日之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交房屋征收部门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非住宅为办公用房的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六)按期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经房屋征收部门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非住宅为办公用房的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七)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被征收房屋以幢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在2017年5月 20日之前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
(八)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是指利用非住宅房屋为生产经营场地,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终止。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补偿范围包括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营和利润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由被征收非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七、被征收房屋的确认和几种情形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的确认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机关的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被征收房屋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据《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合法性认定,认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人应与抵押权人解除房屋抵押关系或另行设立抵押关系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解除抵押关系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等情况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己死亡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己死亡的,被征收房屋的继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生前的遗嘱办理(需经公证部门公证);没有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必需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房屋征收的各项工作,确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宣传, 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被征收人提出的疑惑和有关问题, 及时进行解答。
(二) 被征收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工作, 包括房屋的调查摸底、未经登记建筑认定、遵守房屋征收禁止事项、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户评估、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房屋征收与补偿、办理被征收房屋注销登记、办理产权调换房“两证” 登记等。
九、评估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原评估结果有改变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评估复核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逾期不申请评估复核的,应当根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复核评估后逾期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根据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申请鉴定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十、房屋补偿决定和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2017年5月20日之前没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益阳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本补偿方案, 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益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联系单位与联系人
(一)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易徽(13707370335)、卢勇(13973710658)、刘建国(13907370429) 益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李国忠(15607371811)、刘国华(13907372862)
益阳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