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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02 20:49   点击数: [关闭]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条例》、《黑龙江省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办法》、住宅城乡建造部《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则》、《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作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法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对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的建造、勘测、规划、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造责任主体)实行安全出产责任,实行法令、法规、规章、准则及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等状况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法令活动。
  
  第三条 省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辅导全省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作业。
  
  市(地)、县(市、区)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作业。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担任垦区内、国有林区内房子修建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作业。
  
  市(地)、县(市、区)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详细担任施工安全监督处理作业。
  
  第四条 各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造。担任施工安全监督作业的市(地)、县(市、区)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五条 树立施工安全监督作业查核准则,上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每年对下级施工安全监督作业进行查核,施工安全监督作业查核包含施工安全监督作业业绩查核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造查核,施工安全监督作业查核归入年度层级建造安全出产责任制查核内容。
  
  第六条 市(地)、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好的安排系统,岗位责任清晰;(二)按以下规则装备作业人员:1、市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作业人员应不少于8人,县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其间安全监督人员应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并契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则;2、每名安全监督人员监督作业量不大于20万平方米(房子修建工程)或不大于2亿元(市政基础设备工程);3、安全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应合理设置,其间,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应装备修建工程、市政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等专业监督人员,县级安全监督机构应装备修建工程、市政工程、电气工程等专业监督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作业场所,装备满意监督作业需要的仪器、设备、东西、法令车辆及安全防护用品;(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作业准则,具有与监督作业相适应的信息化处理条件。
  
  第七条 树立全省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查核准则,每两年对全省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进行查核,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经查核合格上岗。
  
  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处理经验;(三)了解把握相关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规范规范;(四)经业务培训查核合格,获得相关法令证书;(五)具有杰出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市、县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处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造单位应当请求处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概略; (二)建造、勘测、规划、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担任人等首要处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冬天施工工程)清单;(四)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发包手续;(五)安全出产费用专户存款凭据;(六)施工合同中约好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用付出计划;(七)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八)施工进度计划表(图);(九)暂时设备树立及毗连修建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防护办法;(十)施工单位项目担任人、契合规则数量的项目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安全出产查核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十一)建造、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担任人安全出产承诺书。
  
  监督机构收到建造单位提交的材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契合要求的,在5个作业日内向建造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奉告书》。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首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检查工程建造责任主体实行安全出产责任状况;(二)检查工程建造责任主体实行法令、法规、规章、准则及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状况;(三)检查修建施工安全出产规范化展开状况;(四)安排或参加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查询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造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告发。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造单位请求并处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拟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作业计划并安排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并构成监督记载;(四)鉴定工程项目安全出产规范化作业并处理间断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收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材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纳下列办法:(一)要求工程建造责任主体供给有关工程项目安全处理的文件和材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间断施工;(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发布工程建造责任主体安全出产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故间断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间断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造、监理、施工单位承认施工完毕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间断施工安全监督。
  
  间断或间断施工的工程,项目建造单位应按《规程》规则请求处理间断、康复、间断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冬天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安排编制冬天施工安全专项施工计划,未编制冬天施工安全专项施工计划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间断冬天施工的工程,项目建造单位应按规则请求处理间断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项目建造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做好冬天间断施工期间的项目安全保证作业。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要依照本办法、《规程》和工程项目监督作业计划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树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应反映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全过程,档案材料应当完全完好、实在牢靠。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完善企业安全信誉档案,将各方责任主体安全出产不良行为及处分成果、工程项目规范化考评成果及时记入企业安全信誉档案,并及时报省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一起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景象之一,形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办的;(二)在监督过程中,讨取或许承受别人资产,或许获取其他利益的;(三)对触及施工安全的告发、投诉不处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当责任:(一)工程项目间断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许施工安全监督间断后,发作安全事故的;(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现已依法查办,工程建造责任主体拒不实行安全监管指令发作安全事故的;(三)现行法规规范尚无规则或工程建造责任主体招摇撞骗,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法令行为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五)依照工程项目监督作业计划现已实行监督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它文件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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