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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02 20:46   点击数: [关闭] [打印]
  王智奎、王幼平委员:感谢您对咱们作业的关怀和支撑。
  
  您在省政协第十一届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实在处理进城农人住宅问题的提案》收悉。现对您提出的相关主张答复如下:一、关于“把进城农人归入保证性安居工程系统”的主张。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大力开展保证性安居工程建造,有用处理低收入家庭住宅困难问题。省政府于2011年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开展公共租借住宅的施行定见(试行)》,将“乡镇中等偏下收入住宅困难家庭、新作业无房员工和在乡镇安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归入保证规模。进一步扩展住宅保证方针覆盖面,完善我省住宅供应和保证系统。一起,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作业的告诉》(黑政发〔2014〕25号)要求,根据各地户籍制度改革作业的进程,将逐渐将进城落户农人、农人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归入公共租借住宅保证规模,有条件的区域逐渐将保证规模扩展到建制镇,我省各地将经过新建、购买、长时间租借等方法,多渠道筹措保证性住宅房源,逐渐扩展住宅保证覆盖面。
  
  二、关于“鼓舞企业和进城农人个人交纳住宅公积金” 的主张。《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第二条清晰指出住宅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时间住宅储金。哈尔滨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已于2009年出台了《哈尔滨市乡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敏作业人员住宅公积金处理暂行规定》,并于2015年3月修订,答应进城农人个人处理住宅公积金缴存、提取和借款等相关事务。现在省里正在考虑进城农人个人交纳住宅公积金方针。
  
  三、关于“放宽进城农人商业银行借款条件”的主张。因为功能所限,我厅无法和谐相关金融部门。
  
  四、关于“合理引导和标准小产权房”的主张。现在,国家现已清晰乡村“小产权房”不能“转正”, “小产权房”违背城乡规划和土地用处,归于违法修建。
  
  五、关于“在契合规划要求的基础上答应近郊农人自建房”的主张。现在尚没有法令和法规根据答应近郊农人自建住宅,待国家对上述问题有清晰规定时,将参阅您提出的主张。
  
  六、关于“积极探索住宅置换”的主张。现在尚没有法令和法规根据来处理您提出的住宅置换问题。
  
  七、关于“树立城乡双向活动机制,铺开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之间的转让、流转” 的主张。《土地法》明令禁止乡镇员工到乡村购买农人住宅,现在尚没有法令和法规根据来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之间的转让、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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