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18〕32号)和《住宅城乡建造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造工程计价根据增值税税率的告诉》(建标办〔2018〕20号)的要求,现对《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造工程计价根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告诉》(黑建造价〔2016〕2号)中有关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一、一般计税的建造项目,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间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二、工程计价应用软件应按本告诉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于2018年4月底前完结。
三、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按本告诉要求及时调整电子评标交易系统。
四、《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造工程计价根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告诉》(黑建造价〔2016〕2号)中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
五、本告诉自2018年5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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